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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近日一审判决被告逃税,引发了网上交易缴税之争。有观点认为,网上买卖也应纳入税收范围,否则网上交易将成“逃税”避风港。对此参与热议的专家普遍认为,企业卖家网上交易应缴税,而个人卖家缴税宜缓行。
B2C逃税误伤C2C卖家
今年7月,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,上海普陀区法院依据偷税罪处以被告张黎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,罚金6万元,公司处罚金10万元。该起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,引发网上交易缴税之争。
同时,此案审理期间,部分媒体报道忽略了被告张黎以公司名义开设B2C网站、逃税的身份,截取其曾经在淘宝开店经历,误认为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逃税被罚,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,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很多专家的关注。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,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。此案中,被告的逃税集中在其自建的B2C(商家对个人)网站上。淘宝网法务部门亦表示,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,连“相关电话都没有接到过”,此前相当多媒体报道张冠李戴,混淆视听。事实上,“网上交易该不该交税”,与“网上交易是不是在逃税”截然不同,不容混淆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荆林波、
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等专家均表示,把B2C逃税案扩大到整个网上交易,特别是C2C(个人对个人),很可能会伤害
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。
个人卖家缴税宜缓行
据悉,目前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,对网上交易的管理也未成体系。“对于企业网商而言,网上交易应相应缴税。”中国信息经济学会
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,对于企业卖家,由于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,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,因此,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,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。
不过,对于个人卖家,专家普遍认为目前还不宜缴税。同时,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,应适当予以减免。荆林波则认为,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,给自己、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,政府应对此给予扶持。至于网上是否以及如何征税,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,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,不能急于作出结论,否则会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,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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